浙江上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出让方: 限公司 受让方:
本协议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就浙江 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2016年11月1日在诸暨市次坞镇浙江 料有限公司会议室订立。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让方拥有浙江 料有限公司1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现出让方同意将10万元的出资额转让给受让方,转让的出资额由受让方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交付。
第二条 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和承担所转让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在享有受让股份相应的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三条 出让方保证所转让给受让方的股份是出让方在该公司的真实出资,是合法拥有的股权,出让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出让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 有限公司(盖章)
受让方: (签字)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