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奖惩实施细则
xxx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各方工作质量,确保项目施工、监理、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各参建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敦促各方严肃、认真地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确保合同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国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关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监督、敦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约要求完成工作,规范各方的行为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所有违反本管理办法而交纳的罚款一律由项目部负责收集并交至xxx公司财务部,或在计量款中扣除。
第五条 总承包及分包等相关单位虽对其违规行为被处罚,但: 1.并不免除其承包合同约定及法规规定其应尽的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和须承担的责任;
2.并不免除对其作出的任何处罚;
3.并不免除因其违规行为对xxx公司开发项目部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4.并不影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按承包合同约定及工程常规所拥有的相互的索赔权利;
5.承包人按本规定受处罚后并不免除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六条 奖励数额
1.对项目建设质量或施工进度有特殊贡献的,视表现优异情况给予先进部门或单位奖励 5000-10000 元,给予先进个人奖励 500-1000 元,并进行通报表扬。
2、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切实可行应急处理方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处理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给予5000-10000 元奖励。
3.在集团、公司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秀,获得流动红旗的给予项目部 1000-2000 元奖励。
第三章 现场管理奖惩细则
第七条 人员管理
1.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有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处 1000-5000 元罚款。
2.施工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影响建设方声誉的行为给予处罚 5000-10000元/次,并追究相关责任及赔偿,并对项目部进行通报,
并建议撤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3.对建设、监理、跟踪评审等管理方人员进行漫骂、侮辱、人身攻击等行为的,除司法、医疗要求的赔偿费用外另予处罚1000-10000 元/次。
4.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酗酒、偷窃的给予处罚 1000-20000 元/ 每人次,将追究项目经理责任并提交机关处理。
5.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其他原因到信访部门、公司、项目部等上访、围攻、静坐,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建设单位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的,每次处罚款 5000 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并撤换项目经理。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因事外出必须向建设单位、监理例行请假,并安排好现场各项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工地,且离开工地必须明确行踪,保持通讯联络,擅离工地,或不履行请假制度等罚款 200 元/次。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不再参加其它项目的投标工作及不再兼任任何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如经发现,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及主管人员,并给予处罚 2000-20000 元/人。未经建设、监理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提出该人员工作不力而不及时撤换的给予处罚 1000-30000 元/次。
第 施工现场管理
1.施工单位未按施工验收程序对进场的设备、物资材料进行进场物资报验,而擅自在工程中使用的处 5000-10000 元罚款。
2.施工单位实际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进场验收或招标封样(试样) 的质量不一致时,除退场处理外,另行处 5000-30000 元罚款。
3.未经公司同意,供货商私自变更使用材料厂家品牌、规格型
号的,对现场余料无条件清场,对已使用于工程的部分材料重新更换并承担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并处 10000 元以上罚款,并启动合作供方动态考核机制。
4.进场材料后不及时送检(进场 3 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 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并处 1000 元以上罚款;按监理单位要求现场材料进场抽检、平行试验送检等要满足规范要求,对未按要求送样的或送样不及时的,每次处 500 元以上罚款。
5.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未报验,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施工技术、安全交底,施工中未按施工方案执行,或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处 5000-20000 元罚款。
6.对施工图表达不清或有错而不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沟通, 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就擅自施工的处 2000-50000 元罚款。
7.未严格执行内部“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或未按验收程序报验而擅自执行下道工序的;资料与工程实体严重不同步、无检查记录的处 2000-10000 元罚款,偷工减料和弄虚作假,除 返工外并处以 5000 元以上罚款。
8.当月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 90(% 含 90%),
处 2000 元罚款;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处 5000 元罚款;在当月的质检中发现施工单位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处 10000 元罚款,监理单位处罚款 1000 元/每次,可累加。
9.由于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原因造成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的违约处罚金额 5000-10000 元/次,接到建设、监理单位指令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完成工期,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而不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技术、经济等赶工措施,努力实现施工进度目标的处 5000-20000 元罚款。
10.无特殊理由,拒收、拒不执行各类文件和会议纪要要求,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作指令不落实或不按要求完成并反馈的参建
单位处 1000-10000 元罚款。
11.对于监理、建设等管理单位书面通知仍不整改的处罚款1000-20000 元。
12.施工过程中采取不负责任、虚假欺骗手段或不服从监理依据规程、规范、合同及各项管理规定下达的有效指示的,处 1000-10000 元罚款。
13.对于收到罚款通知单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缴纳罚款的,除按通知要求处罚外,在工程款拨付时双倍扣除。
14.作业人员要求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帽人员罚款 100 元/ 人;高处作业人员严格按要求系安全带,出现不系安全带现象,对施工方罚款 500 元/人次。(特殊项目不必要佩戴安全帽或无法系安全带的除外)。
15.高空抛物一次罚款 1000 元整。
16.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的违约处罚金额2000-10000 元/次。
17.承包方进度滞后而又不按业主、监理指令增加人力、物力、采取赶工措施的给予处罚 2000-10000 元/次。
18.事故、损失和处罚标准。
(1) 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火情或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0-10000 元(不含);未造成轻伤伤害和火灾及设备等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同时处以 10000 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除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外,同时处 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事故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10000-20000 元 (含);轻伤 1 人,或者微伤 2-3 人(含)。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除进行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外还要对相关安全消防技术进
行培训,并处以 50000 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接受现场安全消防教育和相关安全消防技术培训,并处以 20000 元罚款。
(3)造成较大事故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20000-50000 元(不含);重伤 1 人,或者轻伤 3-5 人(不含)。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整 顿处理,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且撤换项目经理,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整顿处理,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且撤换项目经理,并处以 50000 元罚款,集团法务与审计部门将介入启动调查程序。
(4)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50000-500000 万元 (不含);死亡 1~2 人,或者重伤 3-5 人(不含)。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局部停工整顿处理,分管负责人作书面检查且撤换项目经理, 并处以 200000 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停工整顿,分管负责人 作书面检查且撤换项目经理,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集团法务与审计部门部门将介入启动调查程序。
(5)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500000 元及以 上;死亡 3 人及以上或者重伤 5 人及以上;对主要责任单位给予全部 停产整顿处理,并给予供方库除名,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对次要责任单位给予全部停产整顿处理,两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及权属公司投标活动,并处以 300000 元罚款,集团法务与审计部门将介入启动调查程序。
19.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处罚施工单位 1000-10000 元。 (1)模板安装不合规范影响施工质量的。
(2)起重吊装基础不牢固,有倾倒危及人身安全的。 (3)脚手架质量达不到要求,有倒塌危险的。
(4)对结构复杂的专项施工,未经专家论证盲目施工存在隐患的。 (5)拆除工程出现安全隐患的。
(6)三类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试合格的。 (7)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
20.凡发现下列安全管理问题的处罚责任单位 1000-10000 元。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 (3)未签订安全协议的。 (4)未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的。 (5)未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的。 (6)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
(7)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有重大漏洞或有制度不执行的。 (8)未按规定指派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的。 (9)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员或防护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10)监理、监护人员不到位擅自施工的。 (11)没有列入施工计划,随意施工的。
(12)脚手架搭设不牢固,材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13)施工工地有较大火灾隐患的。
(14)有食物中毒现象,但没构成食物中毒事件的。 (15)特殊部位内、外电器线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 (16)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搬运、使用不符合标准的。 (17)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没有专项施工方案盲目施工的。 24.凡发现下列违章事项的处罚责任单位 500-5000 元 (1)未进行安全教育,上岗人员未经考试合格的。 (2)未进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 (3)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的。 (4)施工现场没有安全标志的。 (5)安全管理信息不畅通造成影响的。 (6)对电气机械设备未设置可靠接地的。
(7)机械传动外露部分没有防护装置的。 (8)施工现场物料和垃圾清理不及时的。
(9)模板存放不符合标准要求,料具不按规定堆码摆放的。 (10)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的。 (11)未执行安全保卫制度的。 (12)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
(13)特殊工种不按规定持证上岗、佩戴防护用具的。 (14)食堂没有管理制度的。 (15)防洪值班人员不到岗的。 (16)不按操作规程施工的。
21.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代表及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安检员)未经同意而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次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人次;其他管理 人员未经同意而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次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万元/人次。
22.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外来人员(甲方、甲方授权人员除外) 以任何名义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未经许可安排有关人员参观工程项目的,处 1000 元/人次违约金。
23.建设单位签证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施工单位需按时完成, 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需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24.施工单位不得以包括环保治理、扬尘治理、市场价格变动等在内的理由,出现或疑似出现消极履约、停工待料等行为,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款 100000 元。
第十条 计划及进度
1.施工单位须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以及分部分项和各控制点的控制计划,如未按要求提交
的处罚款 500-1000 元/每次。
2.周计划、月计划、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各控制点进度未按计划完成而滞后的,又无正当理由被监理书面确认,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按照每一项拖延一天,罚款 200-500 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3.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工程的正常交付使用,除承担有关损失以外,根据具体情况罚款 500-5000 元,并按监理限定的期限整改,每 拖延一天整改,罚款 100-1000 元,罚款总额累加;对于现场组织合 理,提前完成工期的项目部,将给予 1000-5000 元不等的奖励。
4.未如期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工期的,处罚款每项每日 5000 元。
5.项目部或监理以书面形式或会议上明确的节点工期、工作内容,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完成的,逾期按 300-3000 元/天处以罚款,对 于表现良好的项目部可视情况给予 1000-2000 元的奖励。
6.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使得项目工期提前、成本降低,将视情况给予 5000-10000 元奖励。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及成本控制
1.擅自将工程建设资金挪做他用的处 50000-100000 元罚款。项目所付款项要保证本项目的开支和工期进度,若发现擅自将项目拨付工程款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一经发现将给予 50000 元罚款;若因此耽 误项目现场工期进度或材料设备迟迟不能进场,将处以 100000 元罚款。
2.未经建设单位书面文件审批(盖章)私自变更设计图纸和施工
做法的,除承担变更的费用外,对施工单位处 1000-5000 元罚款。
3.蓄意影响监理、项目部、跟踪审计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工程款延期支付,或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妨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处罚款500-2000 元。
4.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开具合法合规的专用,不得使用假、套开,否则责任方需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票面金额 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建设单位损失的双倍金额。同时,将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十二条 会议、文档资料管理及施工配合
1.项目建设例会、监理例会、各类巡检会等会议,原则上一律不准缺席、代会,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 100 元,每缺席一次罚款200 元。如拖延不交者,罚款将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2.施工单位须按建设单位、监理要求报相关文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等,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先送达监理,由监理审核转发, 对于拒绝不执行者罚款 1000 元。
3.施工单位应按监理或相关要求收集、整理、编写文件(档案) 资料,如不按时提交的罚款 500 元。
4.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基础工程、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三算书等手续,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馆要求,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需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1 万元。
5.施工单位应在收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下发单》后,第一时间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完成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不得因价格等因素拒绝施工,每延迟 1 日,按该项签证结算造价的 2%承担违约金, 扣完为止。
6.结算资料报送后,原则上不再调整,但经建设单位确认不属实需更改的除外。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申请调增结算价款的,需支付调增金额 10%的违约金。
7.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能有效组织现场施工,不能与项目部或监理很好配合,开展现场管理工作,或对于工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每次罚款 1000-3000 元。
8.限期整改的项目,或会议要求、项目部、监理通知要求完成的工作,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被监理确认,以每一项为单位,罚款 100-1000 元,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 200 元,罚款总额累计计算。
9.监理下发暂停施工指令期间,强行野蛮施工的,每次罚款5000 元。
9.公司项目部、监理等单位下达的书面或口头通知, 不能及时、较好的配合的处罚款 500 元。
10.公司下发的各类整改通知、通报、工作联系单,项目部、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未能按要求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款 1000-5000 元。
11.罚款通知单送达被处罚单位后,受罚单位依然拒不改正的, 在工程款拨付时双倍扣除。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工程一个月内出现三次及以上所涉及问题, 对监理进行施工方罚款数额的 20%的经济处罚,不超合同额的 30%。
第四章 监理单位奖惩细则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1.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设置管理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处罚 1000-5000 元/次。
2.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有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处 1000-5000 元罚款。
3.监理单位因管理不善,发生影响建设方声誉的行为给予处罚 1000-10000 元/次,并追究相关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施工进行中必须每日驻现场巡视项目施工情况,并安排好现场各项工作。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管理单位擅自更换负责人、建设单位提出某人员工作不力而不及时撤换的给予处罚 2000-50000 元/次。
5.监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书面报送每名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及责任分工,后期各专业交叉施工合理监督、督促,对于推诿扯皮,工作疏漏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处以每次 500 元处罚。
6.监理人员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缺岗、酗酒,一经发现扣减监理员监理费用 100 元/每次;专业监理工程师扣减监理费用 200 元/每次,总监理工程师500 元/每次,如有特殊情况向项目部经理请假。
7.监理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钱物,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消费票据,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 驱逐现场(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损失大小金额,从监理款项中直接扣除,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8.监理人员不得故意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首次处罚款 500 元,第二次直接退场。
9.监理人员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
报及现场各种报告资料等,召开监理周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周例会后的 24 小时内下发周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 料的每次处罚款 300 元 。
10.认真落实甲方的意见,并对甲方提出的意见、问题等情况进行专门督办。
11.对于现场管理、工作协调及现场问题等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并协助甲方处理现场发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现场管理工作
1.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当地有关文件, 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记入月度检查评比记录;对施工单位整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出评价。
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师、专业监理员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给予处罚。处罚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次的扣 5000 元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人次扣2000 元违 约金,专业监理员每更换一人次扣1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按时组织召开工地例会,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时组织召开例会的,每发生一次扣 1000 元违约金。
3.建设单位对认为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如果监理单位在接到更换人员的要求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更换其派驻人员,建设单位将拒绝该派驻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并按上一条款中擅自更换人员处理。
4.由监理单位派遣到项目现场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确保已经通过身体检查并适合于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监理单位应承诺向其雇佣的人员提供工资、福利和保险。若监理单位不能履行上述要求,由此而引
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对委托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和赔偿。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被质监站或建设单位检查发现,而监理单位又未履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500 元。
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当地管理部门或委托人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检查,发现有不合格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此类问题监理单位未指出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500 元。
7.主体工程所用材料未按照设计文件、规范、条例条文、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案执行,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属监理单位责任的,每次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3000-5000 元。
8.分部工程验收(含中间结构验收),其工程质量按农业部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含工程归档资料),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属于监理单位责任的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9.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按农业部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未达到验收合格,属于监理单位责任的视严重情况处罚监理单位该单位工程监理费用暂定总价款 5%以上的违约金。
10.监理单位违背监理服务标准承诺,每次(项)监理单位应支付 500 元违约金。
11.经委托人现场代表检查中,发现材料报验、工序报验违背监理程序的,而监理单位又未提出意见的,每次由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 50 元。
12.监理工作中故意未及时对检验批进行验收的,每次由监理单位支付违约金 100 元。
13.监理单位未按经批准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应旁站的工序但未旁站监理的,委托人每发现一次,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200 元。
14.监理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响应报告的,每延期一日,监理单位应支付违约金 100 元。
第五章 设计单位处罚细则
第十六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1.设计单位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情况怠慢,不服从建设单位调度,有影响设计质量的行为每次处 2000 元罚款。
2.设计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图纸泄露或发生影响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给予处罚 1000-50000 元/次,撤换项目经理并追究公司相关责任。
3.设计单位应按时参加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各类相关会议,包括方案设计汇报、初步设计评审、施工图交底会审等,如因故不参加每次处罚款1000 元。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管理
1.对业主主管部门下发的会议纪要,设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对 有疑义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汇报,因设计原因沟通不及时造成设计周期延期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 1000-5000 元处罚。
2.因设计单位原因在设计中出现重大漏项,导致后期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数额的变更,并且影响施工进度导致工期拖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 5000-10000 元罚款。
3.因设计失误造成质量事故、给建设单位带来经济损失超100000 元以上,或造成建筑物坍塌、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工期严重拖延等情况,可以视情况严重程度处 10000—50000 元的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
4.设计代表在组织施工活动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各专业施工代表应在现场而不在现场的,如有发现处罚 1000 元/人/次。
5.设计代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有较大技术变化或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及时与设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而影响施工进度的,每次罚款1000 元。
6.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的各项验收工作,对于不按时参加验收或参加验收迟到的人员,每次给予 1000 元罚款;对于项目验收过程中,需要设计单位予以盖章签字的资料,设计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如因各种原因不积极配合,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怠慢、态度不端正等情况发生的,每次给予设计单位罚款2000 元,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其他说明
1.奖励通知单或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项目部、公司财务审计部和受奖罚单位各存一份。
2.罚款的收取和奖励资金的发放均由公司财务审计部进行办理,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责任单位收取现金。受奖罚单位执相应
通知单到公司财务审计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凭据复印件返给项目部,项目部于每年和财务核对一至两次账目。
3.做好各项目做好奖罚台账《项目奖励台账》,并留存收据。见附件。
4.工程管理罚款资金一律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罚款资金一律用于奖励项目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
5.受到处罚的单位,需在收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上交至公司财务部门,并领取收据,收据复印件同时转交项目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罚款的,在最近一期工程款拨付时双倍扣除。受到奖励的单位,在收到资金时,需开具收据(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并签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开发项目部、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x公司。 附件:1.项目处罚通知单样本
2.项目处罚台账样本 3.项目奖励台账样本
附件 1
XX 项目处罚通知单 编号: : 经核实确认,你单位因 违反处罚规定第 条,处罚款 处罚原因 元人民币。 年 月 日 签发 单位 接收 单位 (签字、盖章) (日期) (接收单位、接收人) (日期)
附件 2
项目处罚台账一览表
处罚通知单编号 单位名称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合计 罚款金额 处罚原因 批准人 处罚日期 上缴罚 收据 备注 款日期 编号
附件 3
项目奖励台账一览表
奖励通知单编号 单位名称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合计 奖励金额 奖励原因 批准人 奖励日期 实际收款日期 收据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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