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崖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正式档案,一人一档;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相应的副档,副档内容一般为正档的复印件,为便于工作,管理、教育、奖惩类文书材料原件可先归入副档;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制、缓刑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书、取保书或前述文书材料的复印件。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复印件)、出监鉴定表。
(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三)调查评估意见书(复印件)。 (四)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五)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书。 (六)社区矫正宣告书。
(七)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汇报材料。
(八)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书。
(九)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申请审批表。 (十)矫正方案。
(十一)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社区服务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十三)社区矫正人员评审鉴定表。
(十四)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表扬、立功、警告、治安处罚)审批表、警告决定书及相关材料。 (十五)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十六)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证明书和通知书。 (十七)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法医鉴定等其他应该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应由专人专柜管理。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人员移交变更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副本应移交给侦查、监狱机关。 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级以上或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作好登记。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第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
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第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应使用70克A4纸。 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副档应当交县(市、区)司法局整理后归入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式档案集中统一保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创造条件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