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产假制度,完善公司产假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享受条件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同时继续缴费,并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员工。
三、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员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公司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公司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A: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B: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 A: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B: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C: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D: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7)计划外流产假 A: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B: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C: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
D: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计划生育手术费 内容 参保员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员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员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公司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公司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员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四、申领程序
1、怀孕女员工(准备分娩的),在妊娠满16周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及备案,分娩后,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待遇;
2、怀孕女员工(准备施行流产、引产手术的),在术前前往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及备案,术后,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3、男员工,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其配偶分娩后,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男配偶假期工资待遇。 4、备注:
(1)属于以下2种情况之一的,须由公司经办人(代办人)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再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A、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现役军人家属、从转业、复、退人员;B、原在广东省社保局参保或在本省其它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统筹区域内参保时间未满1年的人员。
(2)女员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公司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五、业务办理需提交材料
(一)办理备案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员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生育保险备案申请表》
(2)《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3)怀孕员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围产手册(原件)
2、下列各类人员请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提供相关凭证: A.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 B.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在本市必须是正常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报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员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员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由公司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员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A.医院诊断证明(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 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B.男、女员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 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待遇给付规定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公司,由公司管理和发放。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公司原则上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给付。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公司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员工。
3、能够提供规定的社保资料并获得生育保险津贴的员工可以获得以上规定的待遇,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齐全,公司不提供带薪产假。
4、带薪产假期间,公司按国家规定为产妇购买社保,超过规定的假期员工仍未按时上班的,需自行负担自身社保或者办理离职手续。
七、效力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