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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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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公司本部员工。

各出资公司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差和请休假的,参照公司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差异化原则:根据员工岗位不同实行不同的工作制; (二)属地化原则:即以员工的工作地作为其考勤记录地;

(三)月核算原则:即以月度为周期对员工考勤进行核算.

第四条 工作制

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工作内容等因素,分为以下两种工作制:

(一)不定时工作制:在确保完成公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意,员工可以较为灵活地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二)定时工作制:以年、季、月等为周期,员工周期内工作时长相对固定;

(三)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其他人员均适用于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工作时间

公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具体为: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7:3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职责权限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考勤休假进行整体统筹管理,承担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调整、颁布和执行检查职能,对公司所属各出资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制订履行指导、管理、监督职能;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并负责考勤结果的应用与处理;

(三)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内部的日常考勤记录、监督,并与综合办公室做好考勤管理对接工作;

(四)员工本人应根据公司规定进行考勤打卡,如有异常考勤情况出现,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拥有对异常考勤的申诉权。

第七条 异常考勤

异常考勤是指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因以下情况造成无考勤记录或不在岗的现象.

(一)迟到、早退

员工必须严格依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打卡时间凡晚于上班时间的,视为迟到;凡早于下班时间的,视为早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公司一半员工晚于或早于规定时间上下班的,不视为迟到、早退.

(二)旷工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并按此标准折算实际旷工天数: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4小时以上7小时以下的,视为旷工一天;

2.无请休明而请休假者,骗取、伪造、篡改、涂改请休明者,请休假结束而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计为旷工;

3。因公外出、出差,无故逾期不归者;

4。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安排,经教育无效且拖延不到岗者; 5.其他应视为旷工的行为. (三)外勤 1.因公外出

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所在地范围内外出公干的情况。

2。因公出差

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从工作所在地行政区域至另一异地区域进行公干的情况。

(四)其他

如遇停电、考勤机故障等其他无法打卡记录考勤的情形。 第 考勤管理

公司内实行上、下班指纹或影像录入打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打卡考勤和登记考勤两种方式记录。

(一)打卡考勤

1.公司员工均需自觉遵守工作时间,严格执行打卡考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实行打卡考勤。

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上午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

班打卡一次。

(二)登记考勤

1公司员工由于因公外出、出差等原因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出差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若不按以上程序执行的视为“旷工”。

2。员工工作地点没有打卡机的,由其上级负责人负责监督、审核,考勤员负责记录,上报。

(三)考勤确认

每月由各部门考勤员将上月度考勤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与员工本人确认后报至综合办公室,未及时上报或上报错误造成考勤缺漏的,由各部门负责.

(四)审批管理

公司员工考勤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审批并报送相关材料。 I:外勤登记表审批流程

涉及人员、流程 待审事项 发起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综合办公室 董事长、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 因公外出 部门员工 1、审批 2、留档备案 1、审批 2、留档备案 副总经理 及相当职务人员 因公出差 出资公司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部门员工 2、留档备案 1、审批 1、审批 1、审批 3、留档备案 2、留档备案 2、报告 II:考勤确认表审批流程

涉及人员、流程 待审事项 发起人 部门员工 1、确认 考勤确认 考勤员 1、确认 2、审核 3、汇总核算 部门负责人 2、审核 分管领导 综合办公室 3、汇总核算 (五)抽查

综合办公室负责每月对集团公司员工出勤、考勤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存在漏报、错报、瞒报等未能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退回相关部门重新确认,以确保城镇化公司考勤管理的实施。

(六)结果应用

月度考勤结果与月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员工评优、职务调整的参考依据。

1。员工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内的,可实行豁免,超过3次的,每次扣30元,资深业务经理及中层管理人员每次扣50元;若员工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

(含5次)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2.月旷工1天给予口头警告,且每旷工1天扣当月应发工资的5%。连续旷工达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7天的,视为自动离职,转入待岗程序。

第三章 休假制度

第九条 休假分类

(一)按薪酬分类可分为带薪休假、扣薪休假; (二)按性质分类可分为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事假、病假等。

第十条 假期种类 (一)带薪休假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可带薪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其中除年休假外,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内。

1。法定节假日

是国家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为: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妇女节当天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

节当天公司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2.年休假

是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假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文件规定,具体为:

(1)休假时间

连续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连续工龄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好员工年休假。

注:连续工龄起始时间按员工最高学历毕业时间(至本科学历毕业时间为止;研究生学历计入工龄)开始计算

(2)以下情况在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经员工本人同意,年休假可以与当年的病、事假冲

抵。

(4)员工年休假应在当年安排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完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5)员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年休假。 3。婚假

是公司员工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

(2)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另增15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4)婚假自《结婚证》登记日期1年内有效,需一次性休完。

4。产假

是公司在职女员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订)》等文件规定,具体为:

(1)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6)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 (7)育龄员工做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哺乳假

在职女员工有1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哺乳时,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工伤假

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员工因工负伤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的,须及时上报并提供证明材料,具体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7.丧假

(1)在职员工的亲属(含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假;

(2)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死亡的给假3天;配偶、子女死亡的给假5天;

(3)丧假需一次性休完。 (二)扣薪休假

公司员工因病、因事或其它个人原因需休病、事假的,休假期间扣除一定薪酬。

1。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住院医疗或病休时,应提交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门诊治疗的提交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出院后应提交出院证明;需要继续病休的提交病休证明.

2。事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在妥善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程序请事假。

3.休假期间薪酬待遇

(1)员工病假期间,薪酬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a.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批准休病假的,月累计在3天(含3天)以内的(指工作日,下同),薪酬待遇不变;月累计3天以上的,每日按月绩效核定基数的3%扣发月绩效工资(月绩效核定基数按公司薪酬制度规定的标准确定,下同)。

应当扣发月绩效工资额=月绩效核定基数×3%×(病假天数—3)

b.员工医疗期内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劳动部《企业员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2)员工事假期间,薪酬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a.员工当月请事假的,每日按月绩效核定基数的5%扣发月绩效工资。

应当扣发月绩效工资额=月绩效核定基数×5%×事假天数

b.年事假累计每满21个工作日的,同时扣发1个月年度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审批管理

除公司统一发布休假通知外,其他休假均须提前填写《休假申请表》,经相关审核流程及备案登记后,方可休假。对因紧急情况不能递交休假申请表的,应电话逐级请示,并在到岗后补交相关材料。

休假时间 待审事项 发起人 (单位:天) 法定节假日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副总经理 非领导职务人员 出资公司主要负责人 年休假 部门负责人 4、留档备案 1、审核 部门员工 休假时间≦5 3、留档备案 2、审批 1、审核 3、留档备案 凡申请休假的 1、审核 2、审签 3、审批 2、审批 综合办公室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董事长、总经理 涉及人员、流程 1、审核 5﹤休假时间 4、留档备案 副总经理 2、留档备案 非领导职务人员 凡申请休假的 出资公司主要负责人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 休假时间≦1 2、留档备案 1、审批 部门员工 3、审批 3、留档备案 部门负责人 1、审签 2、审批 1、审批 2、审签 3、审批 1﹤休假时间3、留档备案 1、审签 2、审批 ≦2 2﹤休假时间4、留档备案 1、审签 2、审签 ≦3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休假的,应做好相关交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具体安排。

员工在试用期内申请休假的,应按照休假时间延长试用期.

第四章 加班调休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员工实行加班调休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已实行加班补贴制度的人员不适用加班调休制。

第十四条 加班认定

(一)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紧急工作需要必须继续工作的,经批准后视为加班。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加班:

1.开会、培训、公务接待、集体活动、工作日出差等; 2.加班申请与考勤记录不一致的;

3.未经城镇化公司安排或批准的超时工作; 4.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自愿到集团公司工作的; 5。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工作未能完成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十五条 加班、调休时间计算

(一)加班时间累计达4小时的,计为0。5个工作日,加班时间累计达7小时的,计为1个工作日,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出差的,视为加班,满1天累计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二)加班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三)员工调休应首先安排在本月考勤周期内完成,如因工作需要当月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在下个月内休完,不得隔月调休。

第十六条 审批管理

员工加班调休的,在安排好工作的情况下,必须提前申请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加班后,应经本岗位直接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加班期间工作完成情况和加班时长,并及时报至综合办公室备案.具体流程为:

涉及人员、流程 待审项目 发起人 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加班 部门员工 1、审批 2、加班确认 1、审签 1、审签 2、审批 2、审批 3、留档备案 3、留档备案 3、留档备案 分管领导 董事长、总经理 综合办公室 1、审签 3、加班确认 2、审批 4、留档备案 部门负责人 调休 部门员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均视同旷工,同时追究个人及其部门责任。 第十公司所属各出资公司应根据公司实际管理运营要求,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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