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州区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大金政发[2006]46号)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辽宁省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以及《大连市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理顺我区水、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经市批准,区决定改革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的管理,减轻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将现行部分涉及城市建设的单项收费予以取消,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项目包括:水源管理费、水资源增容费、燃气气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9项收费。对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的、设计城市建设的专项收费仍由执收单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国家和市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城市商品房平均房价10%的规定,为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我区按城区商品房平均价格2300元/m2的8.26%,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即按建筑面积(下同)190元/m2征收。其具体构成为: 1、水资源建设、增容费60元/m2 ; 2、燃气气源增容建设费20元/m2 ; 3、热源建设费50元/m2 ;
4、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10元/m2 ; 5、路灯设施建设费5元/m2 ; 6、消防设施建设费6元/m2 ; 7、公共环境设施建设费5元/m2 ; 8、中小学校舍建设费34元/m2 。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及征管程序
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金州国土资源分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和金州区规划局按本通知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含个人)在办理工程规划手续时,依照批准项目建筑面积10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含个人)在申请建设项目供水配套时,按90元/m2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时,区规划部门依照审批项目按190元/m2 一次性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免征项目
1.城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型设施建设项目; 3.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减半征收项目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的厂房、科研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 2.区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批准的其他减免事项。
对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减免申请,报送区财政局,
由区财政局会同监察局、区城建局、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审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性资金,收入必须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与其他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气源、热源、排(污)水项目及其干线管网建设、路灯、消防、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中小学校舍建设。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需要明确的问题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2、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未尽事项,按照《大连市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