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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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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制度

行省一词,源于金。金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

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

行省制,就是在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浙江、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腹里”作为直属管辖的特区,它的设立是个行政区划史上的创举,它有效解决了困扰很多朝代的京畿防务及管辖问题,为都城建立了有效的缓冲带。明、清两代都延续了元朝的做法。行省的确立,又了蒙古王公贵族的权利,元法规定,贵族不得在自己的封地内征税和行使行政权,税收交由统一管辖,官吏由统一派遣,这使得元朝的集权得到大大的加强,行政体系与现代的十分接近。

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集权在行政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宣慰司

“行省”的权力相当大,它负责处理境内政治、经济,诸如刑律诉讼,官吏迁转,赋

税征收,甚至还包括带有军事性质的屯田、驿舗等。不少行省因辖境过大,元王朝只好又在离“行省”首府偏远地区以及边境地区设置“宣慰司”、“宣抚司”等官府。宣慰司、宣抚司是介于“行省”与“路、府、州”之间,起上传下达作用。《元史·百官志七》说:“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有时,它还可以代表“行省”,单独处理军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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