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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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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合同范本

篇一:用电合同范本 用电合同

*********** 甲方: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

因乙方公司紧临甲方公司,乙方需与甲方共同使用由甲 方**********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千伏变压器,共同用

电,为了协调双方的用电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安全、经 济、合理地使用电力,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 便共同遵守:

一、 甲方为变压器的申请、投资建设方,我方已向供电 公司交付 一定数额的费用,乙方生产需搭用我方的电力, 该电为工业用电,因前期投入费用已由甲方支付,故甲方有 权收取部分成本投入费用(具体参照第五条)。

二、 合同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三、 如果乙方增加用电,属于甲方变压器负荷范围内的 部分,经 与甲方协商一致即可,如超出变压器用电负荷, 则需向供电部门申请增加或增加变电、配电设施,有关费用 需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安全、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乙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 检查、 检修,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乙方的电气 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乙方发生人身触 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乙方的原因引起电停电等事 故,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节约用电:乙方应制定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和采取节 约用电

的技术措施,节约用电,甲方随时可督促、检查、 帮助乙方节约用电。

乙方应加强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用电的管理。 五:电度计量与收费

1、 甲方向供电部门申请和安装有总表,乙方对其使用 部分安装分表,分表的费用用由乙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 如分表损坏也应由乙方负责更换,乙方每月按分表确定的电 量计算电费,但总表电量与分表的电量总和有出入时,则差 额部分应由乙方承担。

2、 电费,按1元/度进行计算(电损另附加其中), 如今后供电部门价格调整,则电价作相应的调整。

3、 乙方必须在每个月 20号前付清电费,否则甲方有权 停止对乙方供电,并在乙方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费用。

4、 乙方应先交付甲方 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保 证金。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供电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 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 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 《全国供用电

日期: 日期:

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受电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2 .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其 中,35千伏及以

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 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 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

的±7% ;低压照明用电 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一10%。电

容量在3 0 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土 0.2周/秒;电容量在3 0 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 许偏差为土 0.5周/秒。

3 .受电容量:三相交流 千伏安,其中 ________ 千伏安

___ 台, ___ 千伏安 ____ 台, ... 。

4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

_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 请手

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 案,高压

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 期注销。用电方

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 电方交

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 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 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 电后,

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 的规定办法确定

5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 提的期

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 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 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 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

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 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 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 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 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 试验,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 合原水利电力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 规定和规程。

2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 装置的设

计文件和资料:

(1) (2) (3) (4) (5) (6)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 单,10 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 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 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 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 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 率因数

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 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 在供电方规定的电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 电压装

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 其他10 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 中型电

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 .85以上;

(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 .8 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 拒绝

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 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 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供电。供电方 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 装接容

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 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 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 供电质

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 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 .安全用电:

(1) 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 统一安

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 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 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 检修和

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 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

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 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 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电停电时向电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 的原因引起电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 应相互配合,

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 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 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 积极协助

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 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 .计划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 括:计

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 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 工业设

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 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统一调度,严格按指 标供电

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 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 电方不得拒绝。

3 .节约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 用电任

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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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 之有效

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 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 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 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 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 对家庭生

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 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 界点划

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 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 点,支

持物属供电方;

(2) 1 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 电室前

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 线套管的维护管

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 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 电方变电

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 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 电所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 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

2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 未经分

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 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 方处凿

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 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 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 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 校验、拆

除、加圭寸、启圭寸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 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 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 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

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 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 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 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 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篇三:供用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供用电合同范本 (正本)

供电方:松阳县供电局 用电方: 年

松阳县供电局统一印制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 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 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 用电地址:。

2. 用电类别: ___________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 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 行业分类:

二、 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电源,采用单电 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 供电电源

(1) 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kV___线公用线 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

(2) 用电容量为 _______ kVA。

(3) 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 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 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 权分界示意图。

3. 用电方装臵不并自备发电机 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 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 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倒送电或误并 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 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 压双电

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 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臵。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 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 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

台,容量kW,作为备

备用。

5.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 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 供电方依据电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 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 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 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 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 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 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 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 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 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臵。用电计量装臵的记录数据是供电 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3. 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臵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 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 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 臵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臵负责保 管。

4. 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臵进行校验、更换。 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臵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

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臵不准时,可向供电方 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 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臵的误差在允许范围 内,贝y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 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 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

15天内,

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 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臵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 由用电

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 量中计算电费。

6. 计量装臵发生故障时, 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 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

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臵发生故障时,用电 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臵非正常运行情况报 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 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 偿装臵

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 吸收

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 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规定的要求。 3. 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安全 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臵的投切工作。

六、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 计价依据与方式

(1) 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 臵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 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 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 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 )结算。

2. 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 纳电费 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 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一条处理。

4. 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 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 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 设备的维护管理。

2. 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和用电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 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 在用电方受电装臵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臵及电力负 荷管 篇四:转供电协议范本 转供电协议 甲方(供电方): 乙方(业主/用电方): 由于供电部门向

小区实行预付费方式进行供电,为明

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 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 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 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向甲方交费义 务。

二、 供电方式

甲方以 (如交流低压 220V)电源向乙方供电。为防止 电意外断电对用电安全造成影响,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 用电或

非用电安保措施,且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 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 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

三、 供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 用电地址:幢号(□汽车库 / □自行车库) 2、 约定容量: 千瓦(安) 3、 用电性质:商业用电 四、 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年 月日起至20年 月日止,但因 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致 使甲方失去物业管理权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因本小区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继续管 理本小区的情形产生时,本协议则自动延续。

五、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 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 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 乙方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电。

3、 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 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协议受理乙方的用电申请,并享有对乙 方装表(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

六、 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乙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依 据乙方电表读书及甲方根据总表计量装臵计量数据及损耗 收取电费。

2、 甲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 乙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充分考 虑乙方每月用电计量装臵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 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乙方安装电表产权属于乙方,乙方有义务妥为保护,如发生 损坏或过负荷等异常情况造成计量装臵损坏,由乙方承担相 关维修及保养责任。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 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 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 供电费用

1、 甲方向乙方收取供电费用按现行的电价以每千瓦时 元计算,用电方以预付费方式支付;在国家电价调整时,向 乙方收取的电价也相应调整。

2、 鉴于供电部门以预付费方式供电,乙方需向甲方预 付电费周转金;仅需电动门及照明用电的, 预付周转金 除基本照明外元; 还有其他用电设施的,预付周转金元。

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经甲、乙双方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 界点设在电表计量装臵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 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 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 甲、乙双方均应执行《电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 检修、停电等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3、 电表计量装臵属乙方所有,若因上述装臵失灵、损 坏等原因影响计量的准确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维修、更 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否则甲方可拒绝向乙方供电。

九、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乙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 停限电时,按规定的程序通知乙方。如因乙方不及时缴纳相 关费用,导致的停电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供电故障并给其造成损失的, 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 赔偿责任。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甲方应 通知乙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甲方可中止供电。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 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 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 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

可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

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 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本协议时, 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 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约时间: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签约时间: 年 月曰

篇五: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用电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 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 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以便共

同遵守。

一、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受电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2 .受电电压: ____ 千伏 ___ 线三相交流 ____ 千伏。其

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 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 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电 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5%、一10%。电

容量在3 0 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土 0.2周/秒;电容量在3 0 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 许偏差为土 0.5周/秒。

3 .受电容量:三相交流 ____ 千伏安,其中 ____ 千伏安

___ 台, ___ 千伏安 ____ 台, ... 。

4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 _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 请手

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 .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 案,高压

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 期注销。用

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 电方交

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 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 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 电后,

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 的规定办法确定

5 .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 提的期

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 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 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 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

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 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 .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 暂停或

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 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 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 试验,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 合原水利电力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 规定和规程。

2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 装置的

设计文件和资料:

(1) (2) (3) (4) (5) (6)

电气设计说明; 用电负荷分布图;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 单,10 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 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 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 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 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 率因数

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 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 在供电方规定的电高

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 电压装

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 其他10 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 中型电力排

灌站),功率因数为0 .85以上;

(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 .8 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 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 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 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供电。供电方 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 装接容

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 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 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 供电质

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 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 .安全用电:

(1) 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 统一安

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 不超过1

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 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 检修和

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 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

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 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 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电停电时向电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 的原因引起电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 应相互配合,

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 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 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 积极协

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 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 .计划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 括:计划期内的

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 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

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 工业设

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 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统一调度,严格按指 标供电

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 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 电方不得拒绝。

3 .节约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 用电任

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 作。

律师365

(2) 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 之有效

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 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 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 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 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 对家庭

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 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 界点划

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 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 点,支

持物属供电方;

(2) 1 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 电室前

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 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 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 电方变电

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 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 电所外

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 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 协商确定。)

2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 未经分

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 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 方处凿

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 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 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 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 校验、拆

除、加圭寸、启圭寸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 用电方的成

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 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 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

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 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 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 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 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篇六:供用电合同范本 :云法律/ 供用电合同范本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 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 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 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 用电地址:

2. 用电类别: ___________ 。(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 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 行业分类:

)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 供电电源

(1) 供电方由kV 变电所[开关站],以_kV___线公用 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50Hz电源,采用单电

(2) 用电容量为 _______ kVA。

(3) 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 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 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 权分界示意图。

3. 用电方装置不并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 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的接地系统。

:云法律/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 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倒送电或误并 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

投闸刀加机

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计量柜闸刀手柄与 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 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 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 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 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备用。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

5. 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 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供出)电源或

6. 供电方依据电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 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 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 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 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 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 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 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 配合。

四、用电计量

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 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 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 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 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 供工作上的方

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 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 管。

:云法律/

4. 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 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 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 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 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 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

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 费外,还应 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 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

15天内,

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 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 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 量中计算电费。

6. 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 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 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 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 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 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 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 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 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规定的要求。 3. 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安全 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 计价依据与方式

(1) 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 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 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 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价

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

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 )结算

2. 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 纳电费 :云法律/

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 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一条处理。

4. 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 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 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 (事故情况除外)。

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 备的维护管理。

2. 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

(如当危及电和用电安全,

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 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 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 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 理。 九、约定事项

1. 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 当电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 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 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 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 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 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

合检查。

4. 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 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 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 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 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 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 业。

:云法律/

6. 用电方需增加不并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 出申请。

7. 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

(减容、暂停、暂

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 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 续。

8. 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 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 供电方违约责任

(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 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 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 合成功

的;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 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 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 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 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 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 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 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

;对供电方和其他

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 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

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

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 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篇七:用电协议书 用电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五原县供电机构,有完善的电系统。乙方为五原 县招商引资的牲猪屠宰企业,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有 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供、用电协 议,以便共同遵守。

1、 乙方受电地点:五原县荣丰工业园区

2、 乙方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500千伏安,新增变压器 一台。 3、 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28日起至企业生产终 止。 4、 乙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应向 甲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5、 乙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甲方应根据用乙方所提的 期限,保留其原容量。停止用电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 同时应将电费结清。

6、 乙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 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 响,否则甲方可不供电。

7、 乙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 因乙方的原因引起电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

& 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 有关主管部门及乙方共同做好对乙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 理工作,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

9、 乙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 任务;甲方应督促、检查、帮助乙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10、 乙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措施,推广有效 的节约经验。

11、 甲方和乙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 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 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12、 甲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乙方应按甲 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 并可停止供电

13、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 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XX年 月 日20XX年 月 日 篇八:南方电-供用电合同

Q/CSG Q/CSG2211 — 20XX中国南方电有限责任公司企 业标准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目次

............ II

1

.............. 3

2

范 性 引

、八前

3

3

术 语

.......... 3

4

.............. 4

5

供 用

合 式

....... 4

6

供 用

....... 5

7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纠纷处理、

变更或解

除、

签.

7

8

供用

电合 同的

.... 8

9

日 常

3

.............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

本 ....................... 10

附录B

录)

(规范性附

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

本 ....................... 2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本 ...................... 33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合同)参考文本 ..............

附录E

录)

(规范性附

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 45

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 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 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 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

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公司市场交易部、 广东电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

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II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 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 同管理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 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供用电合同管理: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 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 相关工作。

供用电合同签订:指供用电合同起草、审核、审批、 签署和盖章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3 4职责

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履行

供用电合同管理职责。

南方电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制订全供用电合同管理标 准;制

订和发布全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对全供用电合同管 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制订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 标准;

制订和发布本省供用电合同范本;参与重大供用电合 同的谈判和签订;对本省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和指导。

各供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 责开展

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级法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与供用电合同有关的法律 事务工

作。

5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不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可分 为: 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

10kV及以上(含

6kV)的高压供电客户。

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除居民生活用电外供电电压 为220/380 V低压供电客户。

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的高、低压

供电客户。

4

篇九:高压供用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高压供用电合同 高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 供电方

单位名称: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 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负责)人:刘毅 授权代理人:李亚林 电 话:5331330 电 传:5331330 邮编:621100

开户银行:三台县农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510722205515681用电方 单位名称:法 定地址: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电

传:邮 编:开户银行: 帐 号: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 简称用

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 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 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 、用电分类: 3) 、负荷性质: 4) 、生产班次: 5) 、用电容量:

用电方用电装接容量为变压器一台,共计 二、 供电方式

1、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 路.KV向用电方供电。

2、 供电方由电所变电站以 KV电压,经.线出口开关 送出,至用电方厂区受电点供电。

3、 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为线路分支线与用电方 配电线路隔离刀闸处。分界点电源侧的设备由供电方维护管

.KV

50Hz电源,采用单回

KVA

理,负荷侧及后续设备由用电方维护管理

4、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 力。 三、 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 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连续向用电方供电,但遭遇自然灾害或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2、 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 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 准,否则供

电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 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 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 配合。

四、 用电计量

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 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 据。

2、 用电计量方式采用:动力:高压侧计量;照明:低 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用电方 KV配电室和配变

低压侧

4、 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用电方 进行监督、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5、 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 检定、拆除、加封、启封及连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 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6、 用电方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 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 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管,并对其完整性负责。

7、 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拆校,用电方发 现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 责处理。

五、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 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 其中:电容器千乏。

2、 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

3、 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 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 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用电方功率因数高于 或低于,按《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进行奖惩。

六、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 、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 和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 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 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 基本电费标准及电度电价和照明电价均按三台县物价主管 部门(三台县发改局)核定的相关目录电价执行。

2) 、上述电价为物价部门规定的基准电价,除按基准 电价执行外,供电方还按规定对用电方生产、非居民照明用 电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基金除外)。

丰枯浮动标准:丰水期(6- 10月)在基准电价基础上 下浮10%,枯水期(12-4月)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平水期(5、11月)执行基准电价。

峰谷浮动标准:高峰时段(7 - 11、19-23时)在丰、 平、枯水期电价基础上上浮

50%低谷时段(23 - 7时)下

浮50%平段(11- 19时)分别执行丰、平、枯水期不同电 价。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 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用电方每月日前向供电方 供电所结清当月电费。电费支付方式: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 方对用电

.

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示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 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调度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 篇十:供用电协议书 安全供用电协议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 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 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 信守、严格履行。

一、 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 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 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 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 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 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 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 备的维护管理。

2、 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 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和用电安全,或 可能造成人身伤亡、 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 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

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 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 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 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 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 续地向

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 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 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 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 备事故。

3、 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 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 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

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 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 合格的导线接电。

6、 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 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 险点、断落点8米,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 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 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 行修剪或砍伐。

8、 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 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 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 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 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四、用电收费管理

1、 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 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

50%的比例计算

2、 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 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 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 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按约定时限一次 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 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 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 直接中止供电。

2、 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 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 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 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 用电的要求;

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 完及时拆除。

4、 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 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 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 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 理。

6、 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 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 关条款追究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 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 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七、 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 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 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 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 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 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 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 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 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

6、 本协议附件: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章)用电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曰年 月日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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