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提供担保,而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担保,那么担保债务被视为该担保人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部分来清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提供担保,而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担保,那么担保债务被视为该担保人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部分来清偿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的共同财产怎么分
夫妻离婚的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是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真实的、合法的意愿。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拓展延伸
民法典担保问题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清偿?
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及到的担保问题也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担保问题中,债权人需要明确债务人的债务范围以及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根据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事先告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接受该担保,则该担保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接受夫妻一方的担保,但未通知夫妻另一方,该担保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该担保并通知夫妻一方的,该担保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未通知的,该担保为夫妻一人的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未接受该担保的,该担保为夫妻一人的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接受了该担保,并且夫妻一方无法清偿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担保问题中具有重要作用。债权人需要仔细审查债务人的债务范围以及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共同财产上,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方提供担保,而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担保,那么担保债务被视为该担保人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担保人部分来清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离婚的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是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