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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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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是人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如下: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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