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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利息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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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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