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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原则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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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二)专门的管辖

1、军事:军事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提出的,军事可以受理。

2、海事: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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