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于失信人员,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 高消费 、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 1、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例如: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消费措施,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应当对其采取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