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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休学流程

来源:刀刀网

法律分析:

(1)一般因个人身体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校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因某种特殊原因,个人申请休学者。

(4)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5)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原享受的定期贷款停发。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6)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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