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客观: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未将案件移送人民,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可以决定按人民撤诉处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