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分录: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进项
贷:应付账款
红字冲账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联,在该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
处理2:若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联,在该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开具红字。
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的抵扣联、联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无法退回的。
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原件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专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开票方,并做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的存根联、抵扣联和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联的后面。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