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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上级人民可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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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应当与相应的人民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应当与相应的机关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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