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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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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起诉。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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