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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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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 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工伤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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