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还是第二审作出的,而分别按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审理。 按 第一审程序 审理时,当事人 增加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按 第二审程序 审理时,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