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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如何开具?

来源:刀刀网

专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涉及到有多支付的情形那么是可以依法的申请退税,但必须要由本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得到认可,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多咨询一下相关部门,这样也才能节约到自己的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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