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提供验资证明。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应重新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根据《公司法》第30条,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非货币财产贬值是由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则该出资人无需承担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观过错、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认缴的出资不实责任如何认定
具体的责任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情况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4、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上述四个条件,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条件,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如发现股东出资不实,应由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差额,并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如果出资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出资人不需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非货币财产应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违约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观过错、造成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只要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是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