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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是否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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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视为送达!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哪些情形均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受送达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属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作为邮寄送达的签收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以上就是为您梳理的相关的答案。您明白了吗?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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