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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危房拆迁有没有补偿

来源:刀刀网

在新农村建设中,危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群体和危房等级进行区分。五保户、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和普通家庭的危房拆迁可获得不同的补助,而耕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法律分析

在新农村建设中,危房拆迁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按照“群众自建,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的平均补助标准如下:五保户一级危房补助2万元,五保户二级危房5000元,五保户三级危房3000元,五保户三级危房10000元;低收入家庭一级危房平均补贴2万元;贫困家庭一级危房补贴1万元;普通家庭一级危房补贴5000元;低收入家庭二级危房补贴3000元,贫困户、普通户;低收入户、贫困户、普通户三级危房2000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危房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农村建设中的危房拆迁能获得的补偿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房屋拆迁补偿:对于因危房拆除而导致的房屋拆迁,拆迁方应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拆迁户相应的拆迁补偿。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为房屋价值的1.3-1.5倍。

2. 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新农村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需要对农民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标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价值的1.3-1.5倍。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危房拆除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方应根据停产停业期间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停产停业期间直接经济损失的1.3-1.5倍。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会根据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拆迁以及当地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拆迁补偿的发放应遵循“谁拆迁、由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拆迁补偿的公正、公平、公开。

结语

在新农村建设中,危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已经按照“群众自建,适当补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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