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五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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