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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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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为可期待利益、债权为相对权以及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因为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债权虽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该利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债权具有相对性,但其对外效力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限

法律分析

为什么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用来保护债权。还有债权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债权为相对性,相对性可称为侵害对象,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

一、债权的不可侵性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具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依靠违约责任不足以充分救济债权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以侵权责任来保护。

其实自古以来就有法谚权利具不可侵性,必须被所有人尊重。债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的范畴,应当也具有不可侵性。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臆造的。债权的不可侵性,既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债权为可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可受侵害

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利益,必然会给债权人带来某种积极的利益,反映着债权人的利益要求。侵害权利系指妨碍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享有的一切行为,不仅妨碍现在所享有的利益属于侵权,而且妨碍将来享有的利益亦属于侵权。债权人因债权享有可期待的利益,但实质为财产价值,此财产价值为债权人的一般财产成分,其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并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或负债,减少了债权人的一般财产中的资产,增加了其中的负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一般资产负债的应然状态。第三人侵害债权,会使债权人的一般财产减少,即会造成可得利益的丧失。故债权虽为期待利益,但第三人侵害该利益,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债权为相对权,相对权可成侵害对象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其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要求特定的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履约,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际上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仅仅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而言的,即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义务,而债权的对外效力则预示着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的实现,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债权不具有公示性对第三人主观恶意的

债权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没有物权所具有的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也无法得知,如果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人将会谨于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势必也会影响社会交易活动和竞争秩序。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仍去侵害,而其却不需要承担责任,则明显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故针对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无法从外在表征上得知债权的存在,为充分保障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在第三人行动之自由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在构成要件方面加以,当第三人主观上恶意时,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拓展延伸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是债权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意味着债权人不得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债权人可能会侵犯债务人的权益,这时候就需要考虑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与债务人没有直接关系,但与债权人有直接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人的行为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但仍然进行协助、配合或者参与,那么该第三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第三人在债权人侵犯债务益时,存在过错或者故意,那么他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债权人的行为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债权人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债权人的行为需要谨慎对待,以免侵犯债务人的权益。如果确有需要,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第三人则需要了解法律规定,避免过错或者故意行为,不应当侵犯他人的权益。

结语

总之,第三人需要承担责任是因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用来保护债权。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债权虽为相对权,但其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妨碍债权人的利益。债权的不可侵性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最本质来源,只有证明债权是不可侵害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才需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三百七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 第三百一十七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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