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浙江病假工资规定的主要思想是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此外,对于长病假的职工,规定了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从
法律分析
浙江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1. 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2.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病假有关的通知》,浙江省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医疗期、孕期等规定执行。具体来说,病假人员病愈出院后,需要继续休养的,企业可以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企业职工疾病痊愈出院后,需要继续休养的,企业按病假有关规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对于浙江省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根据浙江病假工资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对于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