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口本补办后原来的不能用了。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或其委托人应当及时到户口管理部门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动作废;旧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户口管理部门。旧户口本建议上交当地做作废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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