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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什么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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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征收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以及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收非上述土地的,由地方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时,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地方在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权限的则需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拓展延伸

批准的征收范围和程序

批准的征收范围和程序涵盖了国家对特定财产、资源或税收的征收行为。征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征收、房产征收、资源征收以及税收征收等。作为的最高行政机关,对征收事项进行批准,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保障公平、公正、合法的执行。征收程序一般包括征收计划的制定、公告、征收决定的发布、征收通知的送达、征收补偿的协商和支付等环节。批准的征收范围和程序的确立,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结语

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和程序,涵盖了基本农田、超过一定面积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收。对于征收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备案。同时,在征收农用地时,需要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事项可以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也可以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这一规定确保了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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