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