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不少主体会承认自己的罪行,我们知道,若主体主动交代案情,减轻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那么该认罪的行为,可以争取得到减刑处理。
一、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认罪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也即认罪就是承认自己罪行的行为。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四、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