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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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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的法律规定如下: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4)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申请执行转破产规定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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