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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导致劳动合同重签,这是否属于变更?

来源:刀刀网

单位合并重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变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合并重签合同是客观事实,无需员工与单位协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分析

单位合并重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变更。

我国法律上规定,单位合并重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变更合同的范围。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单位合并重签劳动合同是客观的事实而不存在员工与单位进行协商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与单位合并相关的规定和影响分析

单位合并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重签,这引发了对于变更方式的关注。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合并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原因之一。在合并过程中,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可能需要重新签订,以适应新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这涉及到合并后的岗位调整、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方面的变更。对于劳动者而言,单位合并可能带来的影响包括工作环境的变化、职位调整、薪资待遇的调整等。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与单位合并密切相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准确的规定和影响分析,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单位合并重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变更合同的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合并是客观的事实,员工与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协商的可能性。因此,在单位合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重签属于合法合规的行为。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应当依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并进行准确的规定和影响分析,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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