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专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也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专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