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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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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才能立案:

1、行为人非法走私五千克以上1-苯基-2-丙酮的;

2、非法走私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百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的;

3、非法走私四百千克以上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各类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相当数量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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