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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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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责任能力也称减刑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是指因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生理缺陷等原因,导致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因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譬如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或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

一、该如何看待聋哑人盗窃案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其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的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

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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