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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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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分支机构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年度检验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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