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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特别职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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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特别职权包括: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股东征集投票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须经董事须事先征得董事认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且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董事,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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