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