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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要约收购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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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自愿要约收购。

二、必须要约收购的情况: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如继续增持应要约收购。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预定收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支付形式:

1、应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况:

(1)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

(2)向中国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

2、以依法可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提供该证券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

(三)收购价格:

1、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财务顾问应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四)收购期间:除非出现竞争要约,否则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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