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立医院是非盈利性质的,属于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没有税号的,直接开单位名称即可.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销售方为其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部门不属于企业范围,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方开具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