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包括提出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进一步鉴定或起诉,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时间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处理程序包括鉴定申请、不服鉴定可申请进一步鉴定或起诉,不服处理决定可申请复议或起诉。
法律分析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多久
目前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发生医疗事故后按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对于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鉴定申请。病员死亡的情况下,家属需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一定时限内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向起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向起诉。请注意遵守相关时限。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