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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决由哪个做出?

来源:刀刀网

减刑决定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报请不同的审核裁定。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满足减刑条件的罪犯应及时提出减刑建议,经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

法律分析

减刑决定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审核裁定,如果是属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

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

拓展延伸

探究减刑裁决的司法管辖权归属

减刑裁决的司法管辖权归属是指减刑裁决案件应由哪个来审理和作出裁决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减刑裁决的司法管辖权通常由刑事来行使。刑事是专门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包括人民的基层和高级。具体归属于哪个,取决于减刑裁决案件的性质、涉及的罪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当事人提起减刑申请,然后由相关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因此,减刑裁决的司法管辖权归属是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结语

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减刑裁决的司法管辖权通常由刑事行使,具体归属于哪个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进行是减刑裁决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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