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定记载事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记载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实中确实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别于《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情况。这些特殊条款会对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质产生约束。比如章程约定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经股东会同意,则出质人在以股权出质前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告知其他股东,并履行股东会同意的程序。另如章程约定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出质或不得转让股权的,则在修改该条款前不能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仅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也无需收取根据章程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并进行审查。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由出质人告知质权人,并按照章程约定履行相关程序。但是,如公司其他股东向工商部门反映章程对股权出质有特殊规定等情形导致工商部门明知该出质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的,应当不予办理出质登记。
一、公司债权转股权变更的办理流程
1、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2、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3、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4、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