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国刑法欺诈发行股票罪应按下列标准予以立案:
1、欺诈发行股票的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2、采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方式欺诈发行股票的;
3、用欺诈发行股票募集而来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的;
4、对所募集资金予以转移或隐瞒的;
5、存在其他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