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明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以上证据在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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