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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由指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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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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