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为应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行为,偶尔的打骂不构成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如果仅仅是偶尔一两次争吵中发生打斗,虽然也是暴力行为,但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暴力,也不能仅以一两次打斗就认为构成符合离婚的条件。
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一方实施暴力行为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酗酒导致,有的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有的是另一方存在婚外恋导致,在查明暴力行为引发原因时会考虑实施暴力方行为的诱因。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或频率。暴力行为应当是持续性、经常性的才构成家庭暴力,因此一般会审查家庭暴力的次数或发生的频率。
(三)实施家庭暴力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如果仅是轻微的打骂,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一般不会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一般会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机关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认定损害后果是否严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