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2、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3、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4、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合同终止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财产继承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实行的。
一、民法典主张合同变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变更事由有以下: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能否判决解除合同
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合同之前必须要通知当事人,只要合同符合被解除的条件的,一般会判决解除合同。所以能否判决解除合同,还是需要看实际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解除合同的,是必须要求通知当事人的,这个通知的程序不能少,而是不能直接就判决解除合同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