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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打胎后要求5万营养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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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打胎后,可以要求男方承担适当的医药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对具体数额即使达不成一致,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女方在未婚先孕需要打胎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男方应当适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对于具体的数额,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即使双方对数额争议较大,也仅仅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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